GB 2890—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2890—2009《呼吸防護 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與GB 2890—2009相比,除結構調
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a) 更改了過濾件的定義、呼吸導管的名稱(見3.5、3.11,2009年版的3.5、3.10),增加了綜合過濾件的定義(見3.6);
b) 更改了過濾件分類和標記(見4.3,2009年版的4.3);
c) 更改了面罩一般要求,增加了測試方法(見5.1.1、6.2、6.23,2009年版的5.1.1);
d) 更改了面罩可燃性要求(見5.1.3,2009年版的5.1.3);
e) 將“面罩呼氣閥蓋”更改為“面罩呼氣閥保護裝置”,增加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見5.1.4.1、6.5,2009年版的5.1.4.1);
f) 刪除了全面罩呼氣閥氣密性技術要求及測試方法(見2009年版的5.1.4.2a)、6.5];
g) 更改了面罩泄漏率的技術要求及測試方法(見5.1.5、D.2,2009年版的5.1.5、6.6);
h) 更改了面罩吸氣阻力的技術要求及測試方法,增加了面罩呼氣阻力的技術要求及測試方法,刪 除了面罩呼氣閥阻力的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見5.1.8、D.5,2009年版的5.1.8、6.9、6.10);
i) 更改了面罩觀察眼窗的技術要求及測試方法(見5.1.9、6.11、6.12,2009年版的5.1.9、6.11);
j) 增加了全面罩整體氣密性技術要求及測試方法(見5.1.12、6.15);
k)將過濾件“外觀”更改為“一般要求”,增加了測試方法(見5.2.1、6.2、6.23,2009年版的5.2.1);
1) 更改了過濾件通氣阻力的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見5.2.3、E.2,2009年版的5.2.3、7.5);
m) 更改了過濾件致密性的要求(見5.2.4,2009年版的5.2.5);
n) 刪除了過濾件排塵量的技術要求及測試方法(見2009年版的5.2.4、7.6);
o) 刪除了過濾件強度的技術要求及測試方法(見2009年版的5.2.6、7.8);
p) 將“綜合過濾件的濾煙性能”更改為“綜合過濾件顆粒物防護性能”,并修改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見5.2.5、6.21,2009年版的5.2.7、7.9);
q) 將“過濾件的標色及防護時間”更改為“過濾件標色”和“過濾件防護時間”,并修改過濾件標色和過濾件防護時間的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刪除防護對象舉例(見5.2.6、5.2.7、表6、E.5,2009年版的5.2.8、表5、7.10);
r) 更改了面罩呼吸導管測試樣品要求(見表A.1,2009年版6.14.1);
s) 增加了實用性能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見5.3、附錄F);
t) 更改了面罩測試方法和過濾件測試方法為規范性附錄,增加預處理方法規范性附錄(見第6 章、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2009年版的第6章、第7章);
u) 刪除了檢驗規則(見2009年版的第8章);
v) 更改了標識的有關要求,并增加包裝要求(見第7章,2009年版的第9章)。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1982年首次發布為 GB 2890—1982;
——1995年第一次修訂為 GB 2890—1995;
GB 2890—2022
——2009年第二次修訂時,并入了GB/T 2891—1995《過濾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試驗方法》的內容 (GB/T 2891—1995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GB 2891.1~6—1982)、GB/T 2892—1995《過濾式
防毒面具濾毒罐性能試驗方法》的內容(GB/T 2892—1995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
GB 2892.1~12—1982);
——本次為第三次修訂。
GB 2890—2022
呼吸防護 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的分類及標記、技術要求、標識、包裝和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描述
了試驗方法。
本文件適用于基于自吸過濾原理的防毒面具。
本文件不適用于缺氧環境、水下作業、逃生和消防熱區用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
本文件。
GB/T 2428—1998 成年人頭面部尺寸
GB 2626—2019 呼吸防護 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
GB/T 5703—2010 用于技術設計的人體測量基礎項目
GB/T 10586—2006 濕熱試驗箱技術條件
GB/T 10589—2008 低溫試驗箱技術條件
GB/T 11158—2008 高溫試驗箱技術條件
GB/T 12903—2008 個體防護裝備術語
GB/T 23465—2009 呼吸防護用品 實用性能評價
GB 30864—2014 呼吸防護 動力送風過濾式呼吸器
GB/T 32166.2—2015 個體防護裝備 眼面部防護 職業眼面部防護具 第2部分:測量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GB/T 12903—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 non-powered air-purifying gas mask
靠佩戴人員自主呼吸克服部件阻力,防御有毒有害氣體或蒸氣、顆粒物(如毒煙、毒霧)等危害其呼
吸系統或眼面部的凈氣式防護用品。
3.2
全面罩 full mask
與面部密合,能遮蓋住眼、面、鼻、口和下頜的面罩。
3.3
半面罩 half mask
與面部密合,能遮蓋口和鼻,或覆蓋口、鼻和下頜的面罩。
3.4
防護時間 protective time
在規定條件下,測試介質從開始通入過濾件至測試介質透過過濾件濃度達到限定值時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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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過濾件 gas filter
濾毒盒 cartridge
濾毒罐 canister
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使用的,可濾除吸入空氣中有毒氣體和(或)蒸氣的過濾組件。
3.6
綜合過濾件 combined filters
可同時濾除吸入空氣中有毒氣體和(或)蒸氣及顆粒物的過濾組件。
注:防顆粒物組件可進行更換的綜合過濾件為組合式,防顆粒物組件不可進行更換的綜合過濾件為整體式。
3.7
吸氣閥 inhalation valve
只允許吸入氣體通過其進入面罩,防止呼出氣體通過它排出面罩的單向閥門。
3.8
呼氣閥 exhalation valve
只允許呼出氣體通過其排出面罩,防止吸入氣體通過它進入面罩的單向閥門。
3.9
面罩泄漏率 inward leakage;IL
在規定的條件下,受試者吸氣時泄漏入面罩內的模擬劑濃度與吸入空氣中模擬劑濃度的比值。
3.10
死腔 dead space
從前一次呼氣中被重新吸入的氣體的體積。
注:用二氧化碳在吸入氣體中的體積分數表示。
3.11
呼吸導管 breathing hose
用于連接面罩與過濾件的氣密性軟管。
4 分類及標記
4.1 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
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按照面罩與過濾件的連接方式可分為導管式防毒面具和直接式防毒面具。
4.2 面罩
面罩按結構分為全面罩和半面罩。
4.3 過濾件
4.3.1 過濾件類型
4.3.1.1 普通過濾件
普通過濾件包括:
——A型:用于防護沸點大于65℃的有機氣體或蒸氣,例如苯、四氯化碳、硝基苯、環己烷等;
——B型:用于防護無機氣體或蒸氣,例如氯化氰、氫氰酸、氯氣等;
——E型:用于防護二氧化硫和其他酸性氣體或蒸氣;
——K型:用于防護氨及氨的有機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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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型:用于防護一氧化碳氣體;
——Hg型:用于防護汞蒸氣;
——H?S型:用于防護硫化氫氣體;
——AX型:用于防護沸點不大于65℃的有機氣體或蒸氣;
——SX型:用于防護某些特殊化合物。
4.3.1.2 多功能過濾件
用于防護普通過濾件(4.3.1.1)中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的過濾件。
4.3.1.3 綜合過濾件
具有防顆粒物功能的過濾件,按照防護顆粒物性質不同分為KN和KP兩類,其中KN類只適用于
過濾非油性顆粒物,KP類適用于過濾油性和非油性顆粒物。
4.3.2 過濾件級別
4.3.2.1 過濾件防護時間
過濾件按照防護時間的不同,按照從低到高的原則分為1級、2級、3級。
4.3.2.2 綜合過濾件的顆粒物防護性能
綜合過濾件的顆粒物防護性能按照防護顆粒物種類和過濾效率不同分為KN90、KP90、KN95、
KP95、KN100、KP100。
4.3.3 標記
過濾件的標記由過濾件防護氣體類型、過濾件防護時間級別、顆粒物防護性能級別(適用時)組成。 組合式綜合過濾件防顆粒物組件上標記顆粒物防護性能級別,防毒氣和(或)蒸氣組件上標記防護氣體
類型、過濾件級別。
示例1:1級A型普通過濾件標記為:A1。
示例2:2級具有防護A、B 兩種類型氣體的多功能過濾件標記為:A2B2。
示例3:1級E型KN95級別的整體式綜合過濾件標記為:E1KN95。
示例4:用于防護某些特殊化合物標記為:SX-(防護氣體名稱)。
5 技術要求
5.1 面罩
5.1.1 面罩一般要求
面罩結構和設計應滿足以下要求,按6.2規定的方法檢查,并在6.23中評價:
a) 面罩材料應無毒、無刺激性、對健康無害;
b) 面罩上的金屬材料表面應進行防腐蝕處理;
c) 面罩邊緣應平滑,無明顯棱角和毛刺,無影響氣密性的缺陷;
d) 面罩應與佩戴者面部緊密貼合,無明顯壓痛感,面罩的固定系統應能根據佩戴者的需要調節;
e) 面罩應能使佩戴者隨時和方便地檢查面罩與面部的氣密性,做佩戴氣密性檢查;
f) 面罩觀察眼窗應視物真實,有防止鏡片結霧的措施;
g) 呼氣閥應有保護其不受損害的呼氣閥保護裝置或措施,呼氣閥應能夠正常工作;
h) 面罩上可更換部件應易于更換;
i) 裝配呼吸導管的面罩,呼吸導管不應限制頭部活動或佩戴者的行動,不應影響面罩的密合 性,不應出現限制、阻塞氣流的情況。
5.1.2 面罩高低溫適應性
按照6.3規定的方法測試,面罩應無明顯變形,連接部分應能與過濾件(呼吸導管)按照制造商提供
的方法進行連接。
5.1.3 面罩可燃性
按照6.4規定的方法測試,暴露于火焰的各部件,在從火焰移開后,各部件不應燃燒;如果燃燒,續
燃時間不應超過5 s。
5.1.4 面罩呼氣閥
5.1.4.1 面罩呼氣閥保護裝置
按照6.5規定的方法測試,呼氣閥保護裝置在承受50 N、持續10 s的軸向拉力時,不應出現滑脫、
斷裂和變形。
5.1.4.2 面罩呼氣閥氣密性
只檢測半面罩,按照6.6規定的方法測試,當呼氣閥減壓至-1180 Pa時,呼氣閥恢復至常壓的時間
不應小于20 s。
5.1.5 面罩泄漏率
5.1.5.1 半面罩的泄漏率
按照6.7規定的方法測試,當以每個動作的IL為評價基礎時(即10人×5個動作),50個動作中至 少有46個動作的IL應小于5%;并且,在以人的總體IL為評價基礎時,10個受試者中至少有8個人的
總體IL應小于2%。
5.1.5.2 全面罩的泄漏率
按照6.7規定的方法測試,當以每個動作的IL為評價基礎時(即10人×5個動作),每個動作的IL
應小于0.05%。
5.1.6 面罩死腔
按照6.8規定的方法測試,測試結果不應大于1%。
5.1.7 面罩視野
按照6.9規定的方法測試,測試結果應符合表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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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面罩視野
項 目 |
全面罩 |
半面罩 | ||
大眼窗 |
雙眼窗 | |||
視野 |
總視野/% |
≥70 |
≥65 |
—— |
雙目視野/% |
≥55 |
≥24 |
≥65 | |
下方視野/(°) |
≥35 |
≥35 |
≥35 |
5.1.8 面罩呼吸阻力
按照6.10規定的方法測試,測試結果應符合表2要求。
表2 面罩呼吸阻力
測試項目 |
吸氣阻力/Pa |
呼氣阻力/Pa | |
測試流量 | |||
30 L/min |
85 L/min |
160 L/min | |
全面罩 |
≤50 |
≤150 |
≤300 |
半面罩 |
≤50 |
≤130 |
5.1.9 面罩觀察眼窗
只檢測全面罩,全面罩的觀察眼窗應滿足下列要求:
a) 按照6.11的方法測試,鏡片的透光率(可見光透射比)不應小于85%;
b) 按照6.12的方法測試,鏡片不應與頭模眼部接觸且無脫落和破碎。
5.1.10 面罩與過濾件結合強度
按照6.13的方法測試,測試結果應符合:
a) 全面罩與過濾件接頭的結合力不應小于250 N,不應有明顯的破壞;
b) 半面罩與過濾件接頭的結合力不應小于50 N,不應有明顯的破壞;
c) 帶呼吸導管的全面罩,呼吸導管與全面罩的結合力不應小于50 N,不應有明顯的破壞。
5.1.11 面罩頭帶
按照6.14的方法測試,測試結果應符合:
a) 全面罩頭帶應能夠經受150 N的拉力持續時間10 s,不應發生破斷;
b) 半面罩頭帶應能夠經受50 N的拉力持續時間10 s,不應發生破斷。
5.1.12 全面罩整體氣密性
按照6.15的方法測試,60 s內每個全面罩內的壓力變化不應大于100 Pa。
5.1.13 呼吸導管
按照6.16的方法測試,呼吸導管長度應為50 cm~100 cm;按照6.17的方法測試,呼吸導管內壓力值應在15 s內不變化。
5.2 過濾件
5.2.1 過濾件一般要求
過濾件的結構和設計應滿足以下要求,按照6.2的方法檢查,并在6.23中評價:
a) 過濾件邊緣應平滑,無毛刺,無影響致密性的缺陷;
b) 過濾件在使用過程中不應出現活性炭粉脫落和影響使用者正常呼吸的現象;
c) 過濾件結構應能承受正常使用條件及可能遇到的機械沖擊。
5.2.2 過濾件質量
按照6.18的方法測試,測試結果應符合:
a) 直接連接半面罩的過濾件總質量不應大于300 g;
b) 直接連接全面罩的過濾件總質量不應大于500 g。
5.2.3 過濾件通氣阻力
按照6.19的方法測試,測試結果應符合表3、表4的要求。
表3 過濾件通氣阻力
項 目 |
通氣阻力/Pa | ||||||
過濾件級別:3級 |
過濾件級別:2級 |
過濾件級別:1級 | |||||
測試流量 | |||||||
30 L/min |
95 L/min |
30 L/min |
95 L/min |
30 L/min |
95 L/min | ||
普通過濾件/多功能過濾件 |
≤200 |
≤770 |
≤120 |
≤560 |
≤100 |
≤400 | |
綜合過濾件 |
KN90/KP90 KN95/KP95 |
≤230 |
≤880 |
≤210 |
≤800 |
≤170 |
≤640 |
KN100/KP100 |
≤280 |
≤1060 |
≤260 |
≤980 |
≤220 |
≤820 |
表4 AX和SX型過濾件通氣阻力
項 目 |
通氣阻力/Pa | ||
測試流量 | |||
30 L/min |
95 L/min | ||
普通過濾件 |
≤120 |
≤560 | |
綜合過濾件 |
KN90/KP90 KN95/KP95 |
≤210 |
≤800 |
KN100/KP100 |
≤260 |
≤980 |
5.2.4 過濾件致密性
過濾件的致密性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按照6.2規定的方法檢查,過濾件應進行密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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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按照6.20規定的方法測試,過濾件(罐型)1 min內不應有氣泡逸出。
5.2.5 綜合過濾件顆粒物防護性能
按照6.21規定的方法測試,測試結果應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綜合過濾件顆粒物防護性能
級別 |
KN100/KP100 |
KN95/KP95 |
KN90/KP90 |
過濾效率/% |
≥99.97 |
≥95.0 |
≥90.0 |
5.2.6 過濾件標色
按照6.2規定的方法檢查,過濾件標色應滿足下列要求:
a) 過濾件標色應清晰、易于視覺識別,色條的底色應為單一色調,不與防護氣體標色同色;
b) 普通過濾件的標色應符合表6、表7和表8的規定;
c) 多功能過濾件應標識每種防護氣體在表6、表7和表8中規定的相應標色,色條間無間隔;
d) 整體式綜合過濾件應標識每種防護氣體在表6、表7和表8中規定的相應標色并加粉色色 條,色條間無間隔;組合式綜合過濾件應標識每種防護氣體在表6、表7和表8中規定的相應 標色,色條間無間隔,顆粒物過濾組件應清晰標識顆粒物防護性能級別。
5.2.7 過濾件防護時間
按照6.22的方法測試,各種類型的過濾件的防護時間應符合表6、表7和表8的規定。
表6 過濾件的標色及防護時間
過濾件 類型 |
標色 |
測試介質 |
3級 |
2級 |
1級 |
穿透濃度 mL/m3 | |||
測試介質 濃度 mg/L |
防護時間 min |
測試介質 濃度 mg/L |
防護時間 min |
測試介質 濃度 mg/L |
防護時間 min | ||||
A |
褐 |
環己烷 |
17.5 |
≥105 |
10.5 |
≥60 |
3.5 |
≥60 |
10 |
B |
灰 |
氫氰酸 (氯化氰) |
5.6 (3) |
≥63 (≥50) |
3.4 (1.1) |
≥27 (≥23) |
1.1 (0.6) |
≥25 (≥22) |
10* |
E |
黃 |
二氧化硫 |
13.3 |
≥30 |
8.0 |
≥23 |
2.7 |
≥25 |
5 |
K |
綠 |
氨 |
3.6 |
≥55 |
2.1 |
≥25 |
0.76 |
≥25 |
25 |
CO |
白 |
一氧化碳 |
5.8 |
≥100 |
5.8 |
≥27 |
5.8 |
≥20 |
50 |
Hg |
紅 |
汞 |
0.01 |
≥4800 |
0.01 |
≥3000 |
0.01 |
≥2000 |
0.1 |
H?S |
藍 |
硫化氫 |
7.1 |
≥110 |
4.2 |
≥35 |
1.4 |
≥35 |
10 |
*C2N?有可能存在于氣流中,所以(C?N?+HCN)總濃度不能超過10 mL/m3。 |
表7 AX型過濾件的標色及防護時間
過濾件類型 |
標色 |
測試介質 |
測試介質濃度 mg/L |
防護時間 min |
穿透濃度 mL/m3 |
AX |
褐 |
二甲基醚 |
0.95 |
≥50 |
5 |
異丁烷 |
6.0 |
≥50 |
5 |
表 8 SX 型過濾件的標色及防護時間
過濾件類型 |
標色 |
測試介質 |
測試介質濃度 mL/m3 |
防護時間 min |
穿透濃度 mL/m3 |
SX |
紫 |
制造商提供 |
5000 |
≥20 |
5 |
5.3 實用性能
按照6.23的方法測試,在模擬使用的條件下,對其他檢測方法難以評價的性能,如5.1.1、5.2.1,由
受試者提供主觀評價。
試驗過程中,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不應出現佩戴者不能耐受,其他因設計、材料、零部件等因素導致 的任務失敗等情況。若不能通過測試,實驗室應詳細描述試驗方法,便于其他實驗室能夠重復該試驗
過程。
6 試驗方法
6.1 試驗樣品及測試條件
測試樣品應符合產品標識的描述,功能有效。測試樣品的總數量應根據測試的具體要求確定。單
項測試樣品數量和預處理要求見附錄A。
各單項測試試樣的預處理方法按照附錄B。
各單項測試中使用的測試頭模主要尺寸按照附錄C的表C.1。
6.2 表觀檢查
在實驗室性能試驗之前,應對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進行表觀檢查,包括對其外觀、結構、制造商提供 的信息和標識的檢查。根據各技術要求的需要,在進行實驗室性能測試前、后,對樣品進行目測外觀檢
查,并報告結果。
6.3 面罩高低溫適應性
按照B.1的規定進行。
6.4 面罩可燃性
按照GB 2626—2019中6.15的規定進行。
6.5 面罩呼氣閥保護裝置
按照GB 2626—2019中6.8的規定進行。
GB 2890—2022
按照附錄D的D.1的規定進行。
6.7 面罩泄漏率
按照D.2的規定進行。
6.8 面罩死腔
按照D.3的規定進行。
6.9 面罩視野
按照D.4的規定進行。
6.10 面罩呼吸阻力
按照D.5的規定進行。
6.11 面罩觀察眼窗透光率
按照GB/T 32166.2—2015中5.3的規定進行。
6.12 面罩觀察眼窗沖擊性能
按照GB/T 32166.2—2015中6.1.2的規定進行。
6.13 面罩與過濾件結合強度
按照D.6的規定進行。
6.14 面罩頭帶
按照D.7的規定進行。
6.15 全面罩整體氣密性
按照GB 2626—2019中6.14的規定進行。
6.16 呼吸導管長度
按照D.8的規定進行。
6.17 呼吸導管氣密性
按照D.9的規定進行。
6.18 過濾件質量
按照附錄E的E.1的規定進行。
6.19 過濾件通氣阻力
按E.2的規定進行。
6.20 過濾件致密性
按E.3的規定進行。
6.21 綜合過濾件顆粒物防護性能
按GB 2626—2019中6.3的規定進行,加載量為120 mg。
6.22 過濾件防護時間
按照E.4的規定進行。
6.23 實用性能
按照附錄F的規定進行。
7 標識、包裝和制造商提供的信息
7.1 標識
7.1.1 面罩
每個面罩上應明顯地標識出下列內容:
a) 本文件編號和年號;
b) 面罩型號,號型(若有);
c) 制造商名稱、商標或其他可辨別制造商或供貨商的標注;
d) 生產日期或批號;
e)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有標識。
7.1.2 過濾件
每個過濾件上應明顯地標識出下列內容:
a) 本文件編號;
b) 制造商名稱、商標或其他可辨別制造商或供貨商的標注;
c) 過濾件標記和標色;
d) 有效期;
e) 生產日期或批號;
f)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有標識。
7.2 包裝
7.2.1 銷售用包裝應能保護產品,防止在使用前受到機械損傷和污染。
7.2.2 在最小銷售包裝上,應以中文清晰、持久的方式標注,或透過透明包裝可見至少下述信息:
a) 名稱、商標或其他可辨別制造商或供貨商的標注;
b) 過濾件標記;
c) 面罩類型、型號、號型(如果適用);
d) 執行本文件編號;
e) 生產日期(至少為年月)或生產批號,儲存壽命(至少為年);
f) 制造商建議的儲存條件。
GB 2890—2022
每個自吸式過濾式防毒面具(面罩或過濾件)均應在其銷售的最小包裝附加產品說明,可以使用印
刷品、圖冊等方式提供給最終使用者,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 產品制造商廠名、廠址和聯系資料;
b) 適用及不適用條件;
c) 佩戴指導說明;
d) 過濾件的使用條件和判斷失效的方法;
e) 可作為多重過濾件使用的說明(適用時);
f) 可作為分體式綜合過濾件的說明(適用時);
g) 防護氣體(或蒸氣)種類的詳細說明,包括氣體舉例;
h) 裝配、使用、清潔、消毒的說明和建議;
i) 制造商建議的儲存條件;
j) 使用的附件和備件的詳細說明(如果適用);
k) 分體式綜合過濾件應有裝配和使用的指導建議;
1) 為合格品的聲明及資料。